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一隔音门

2015-09-11 14:47:59

HCRJ 019—1998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8—05—27 发布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998—05—27 实施

前 言

本技术条件是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,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。

本技术条件从环保角度出发,重点对隔声门的隔声指标提出了规定。

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。

本技术条件由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,并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具体承担。

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单位: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,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院,华东建筑研究设计院。

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:章奎生、张明发、曹陈华、吕玉恒。

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
1 范围

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。

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钢质、木质、钢木复合以及其它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。

2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含条文,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,与本技术条件同效。

GBJ 75—84 建筑隔声量测量规范

GBJ 121—8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

GB/T 3947—96 声学名词术语

GB/T 5823—86 建筑门窗术语

GB/T 16730—1997 建筑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

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其最新版本。

3 要求

3.1 隔声门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
3.2 允许偏差

3.2.1 隔声门的门扇、门框的宽度、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 的规定。


3.2.2 隔声门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。


3.3 隔声性能分级值应符合表3 的规定。


3.4 门扇、门框应密封良好,四角组装牢固,不应有松动、锤迹、破裂及加工变形等缺陷。

3.5 各种零部件安装位置应准确、牢固,门扇及门锁应启闭灵活,应满足使用及安全等要求。

3.6 表面应平整、光洁,满足装修要求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外观检查采用目测。

4.2 允许偏差的检查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钢板尺或钢卷尺测量。

4.3 隔声性能试验方法按GB/T 16730 的规定进行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检验分类

隔声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
5.2 型式检验
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
b) 正式生产后,当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c) 正常生产时,每三年检验一次;

d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f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5.2.1 抽样方法

批量生产时,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3 樘进行检验。

5.2.2 检验项目
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、允许偏差和隔声性能。

5.3 出厂检验

5.3.1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,并由生产厂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
5.3.2 抽样方法

按批量抽检 10%,且不少于3 樘。

5.3.3 检验项目为允许偏差和外观检查。

5.4 判定规则

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3 章的相应规定。当有任一樘、任一项目不合格时,应加倍抽样进

行复检,如仍有项目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
5.5 国家环境保护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。

6 标志

在产品明显部位应设置下列产品标志:

a) 产品名称;

b) 产品型号或标记;

c) 制造厂名或商标;

d) 制造日期或编号;

e) 标准代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