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一隔音门
2015-09-11 14:47:59
HCRJ 019—1998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8—05—27 发布 1998—05—27 实施
前 言
本技术条件是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,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。
本技术条件从环保角度出发,重点对隔声门的隔声指标提出了规定。
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。
本技术条件由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,并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具体承担。
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单位: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,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院,华东建筑研究设计院。
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:章奎生、张明发、曹陈华、吕玉恒。
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1 范围
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。
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钢质、木质、钢木复合以及其它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含条文,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,与本技术条件同效。
GBJ 75—84 建筑隔声量测量规范
GBJ 121—8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
GB/T 3947—96 声学名词术语
GB/T 5823—86 建筑门窗术语
GB/T 16730—1997 建筑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
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其最新版本。
3 要求
3.1 隔声门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3.2 允许偏差
3.2.1 隔声门的门扇、门框的宽度、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 的规定。
3.2.2 隔声门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。
3.3 隔声性能分级值应符合表3 的规定。
3.4 门扇、门框应密封良好,四角组装牢固,不应有松动、锤迹、破裂及加工变形等缺陷。
3.5 各种零部件安装位置应准确、牢固,门扇及门锁应启闭灵活,应满足使用及安全等要求。
3.6 表面应平整、光洁,满足装修要求。
4 试验方法
4.1 外观检查采用目测。
4.2 允许偏差的检查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钢板尺或钢卷尺测量。
4.3 隔声性能试验方法按GB/T 16730 的规定进行。
5 检验规则
5.1 检验分类
隔声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5.2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当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正常生产时,每三年检验一次;
d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f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5.2.1 抽样方法
批量生产时,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3 樘进行检验。
5.2.2 检验项目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、允许偏差和隔声性能。
5.3 出厂检验
5.3.1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,并由生产厂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5.3.2 抽样方法
按批量抽检 10%,且不少于3 樘。
5.3.3 检验项目为允许偏差和外观检查。
5.4 判定规则
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3 章的相应规定。当有任一樘、任一项目不合格时,应加倍抽样进
行复检,如仍有项目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5.5 国家环境保护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。
6 标志
在产品明显部位应设置下列产品标志:
a) 产品名称;
b) 产品型号或标记;
c) 制造厂名或商标;
d) 制造日期或编号;
e) 标准代号。